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Babuza
Date: 2012-04-07 09:21:51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2012/04/07 聯合報】http://udn.com/


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Lau Seng-hian
Date: 2012-04-07 10:16:03

台語文界欠--e m是出聲,是mai-khuh。

人用社論,用頭版加規頁,koh透過有"ti"名度e大粒lu喊huah,咱寫文章,人na beh刊na m刊,咱開記者會iah陳情,報紙kap電視用"m處理"做處理,按呢,出聲是有khah-chuah,咱講"pu-a",甚至hou in歪曲做"茄仔"。

咱ai想辦法透過mai-khuh ka話講hoo明。

2012-4-7 上午9:21 於 "Babuza" 寫道: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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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Lau Seng-hian
Date: 2012-04-07 10:39:06

馮光遠戰吳育昇,規个操作真成功,kā吳育昇kap中國黨媒體摃kah親像龜仔囝…..凡勢咱ē-tàng uì伊hia學著啥…

2012/4/7 Lau Seng-hian

台語文界欠--e m是出聲,是mai-khuh。

人用社論,用頭版加規頁,koh透過有"ti"名度e大粒lu喊huah,咱寫文章,人na beh刊na m刊,咱開記者會iah陳情,報紙kap電視用"m處理"做處理,按呢,出聲是有khah-chuah,咱講"pu-a",甚至hou in歪曲做"茄仔"。

咱ai想辦法透過mai-khuh ka話講hoo明。

2012-4-7 上午9:21 於 "Babuza" 寫道: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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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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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Lau Seng-hian
Date: 2012-04-07 10:57:17

補充--幾-句,馮光遠本身是記者出身,伊有伊ê人脈kap影響力無m̄-tio̍h,m̄-kú,吳育昇是極用心teh kap媒體交陪,伊固定逐月日請記者食飯,uì廣播電台、電視台、大細份報紙,不時hōo伊請食好料--ê,若年節時仔ê禮物,he koh-khah免講,馮有才調削kah吳育昇認輸,削kah媒體無法度私偏吳,有影有伊ê辦法。

為文老師tsit-má算有知名度--ah,kám beh學馮設一个blog,tiānn-tiānn發表mi̍h-kiānn(寫hōo輕鬆好笑koh倒khau正削)(馮光遠ê blog:http://whiteeyeishere.blogspot.com/),另外,凡勢報紙ia̍h電視台,ē答應hōo為文老師一个固定ê專欄ia̍h是短短ê講話節目,或者是做『名嘴』上節目。

若án-ne,自然tī媒體ê影響力ē增加,甚至有時仔blog ê文章就是新聞(tsit-má記者真貧惰,網路頂揣新聞--ê真濟),當然,án-ne真忝…..mā ài付出koh-khah濟代價。

2012/4/7 Lau Seng-hi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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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7 上午9:21 於 "Babuza" 寫道: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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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Bu gi-ian
Date: 2012-04-07 11:03:04

taike pengan

 

台灣俗語選讀

 

一犬吠影、百犬吠聲

it-khián hūi-éng , pek-khián hūi-seng

巫義淵  編著2011.06

一犬吠影、百犬吠聲,這句俗語是用狗的特性,來反映社會盲從的概況。一隻狗雄雄若看著一個影就會吠,規庄頭的狗若聽著有吠的聲,逐隻就tòe咧吠,假使若有人會曉講狗仔話,ka 問看恁咧吠啥?逐隻一定攏應講我-à 知,這就是狗的特性。原本人的本性佮狗的特性是有差別的,人是有靈魂會曉分別是非,佇宗教的信仰頂面講,人若無分別是非好歹,將來欲入去天堂的路真歹行,狗是bōe曉分別是非的獸類,牠嘛無天堂路需要行,只要腹肚顧會飽就會使,不過狗佮人相處久了後,有真濟人的人性光輝消沈,無形中特性續佮狗足相仝,亦會親像狗按呢無咧分別是非、無咧管好歹人,只要有肉骨就是主人,特別是被殖民族群內面的人、這款情形上嚴重。端看2000年政黨輪替後,有部分的媒體親像狗、一年365日、一日24點鐘,暝連日無歇睏、足足罵吠八冬。目前嘛猶有存在類似的情形,社會若有一個弱勢者去得失著殖民者、抑是強勢者,全國佮殖民者有關係的媒體嘛共款會聯合起來圍剿,這佮「一犬吠影、百犬吠聲」的含意有夠共款,因為in究竟是吠了著、抑是不著,in 攏無咧要意,為欲得著主人的肉骨,只是呼應tòe咧亂吠但定[nā-tiāⁿ]。

 

 

【一犬】[it-khián]指一隻狗。

【吠影】[hūi-éng]看著影就吠。

【百犬】[pek-khián]指規庄的狗。

【吠聲】[hūi-seng]聽著有聲就tòe咧吠。

 

 

事例:

日前一個號稱本土作家、某乜明仔,伊是一個無認同台灣的人,雖然伊出世佇宜蘭羅東,但是伊講台灣人攏是中國人,伊平時的講演、嘛攏是獨尊殖民者的語言佮文學,批評台語只是中國的方言閩南語,並且講台語無文學、只有中國文學。佇2011年5月24日來台南國立台灣文學館講演,嘛是有這款對台文恥笑排斥的言詞出現,又koh講台文學者鄭良偉教授用漢羅並用書寫的物件是不倫不類等的不當言論。被成大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提大字報做無聲的抗議,有人對蔣老師的做法無認同,理由是講、人咧講演豈會使kā 人抗議呢,這不是學者的鴻範,但卻對某乜明仔佇台頂烏白講、亂使批評,大家攏無感無覺,哪親像認為被殖民的台灣人是奴隸,凡事攏愛逆來順受的款式。是講真奇怪、斯當時阿扁仔咧講演,抑是走行程的時攏有人咧鬧場,豈攏無人咧講這款所謂的公道話咧?某乜明仔佇台頂亂使講話,台腳有人ka 抗議是民主社會的常態,蔣老師恬恬無講話、用大字報抗議,嘛是上溫和的抗議方式,無親像美國前總統Bush(布希),佇講演中被人擲鞋仔彼呢歹看相[pháiⁿ-khòaⁿ-siùⁿ]!據長期的觀察,一向有真濟台灣人佇台頂講台語會被人制止,要求愛講華語,佇台頂稱台語會被當場無理的抗議、講he愛稱閩南語!事後雖然被霸凌的人提出異議,但是有甚麼人會插伊[chhap--i]、有甚麼人咧關心咧?歸尾嘛是不了了之、社會無半人知,這就是殖民者、佮被殖民者的差別也!。

 

俗語咧講:「自己bōe生、怨人大kha-chhng」,對某乜明仔in 一寡,不識台文、竟然敢排斥台文的扶 LP 之輩,咱尋機會來向in抗議,只是表達咱的尊嚴不容允外行人、亂使kā 咱踐踏的卑微要求但定[nā-tiāⁿ]。想bōe到、某乜明仔,學著中國軍閥時代彼寡軍頭的粗魯,佮戒嚴時期彼寡高級中國仔對待台灣人的霸氣,開嘴就罵《他媽那個 B ! 》,並且將外衫褪掉、落來台腳欲扑人hit 種兇猛的款式。這件事誌翻轉工經媒體報導了後,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特別是經過媒體的故意誤導,一寡人誤認為是抗議某乜明仔使用華語書寫「可恥」,其實是抗議伊不識台文咧批評台文,又koh號稱本土來欺騙台灣人,社會大眾有這款認為蔣教授抗議無理的誤會,攏是殖民者豢養的媒體挑撥出來的結果。總是亦因為這個抗議事件,經媒體報導了後,才會當來突顯台文長期被扭曲、壓制、誣衊的事實,上奇怪的就是真濟有讀冊的人,不知是被誤導無了解來誤認蔣教授抗議不著,抑是為著自己的利益、附和殖民者來咧打壓台灣人?!

 

會記得進前電視「大話新聞」的主持人鄭宏儀、佇一個講演場合,對某某不公不義的事件足不滿,雄雄講一句「幹ㄨㄨ」(無針對個人),因按呢伊佇媒體頂面公開道歉幾若擺,為甚麼某乜明仔公開佇台頂罵《他媽那個 B 》媒體攏當做無聽著,社會的人嘛哪親像對是非有幾若重標準的款式,莫怪咱的祖先會用這句「一犬吠影,百犬吠聲」來形容部分投機分子、公平正義撥一邊,人若喝就tòe咧喝、的社會佮媒體形態!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Babuza

To: 5-BangTaigu台語

Sent: Saturday, April 07, 2012 9:21 AM

Subject: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2012/04/07 
    聯合報】[@ ](http://udn.com/)[http://udn.com/](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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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Abon Lais
Date: 2012-04-07 22:4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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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4/7 Bu gi-ian

taike pengan

 

台灣俗語選讀

 

一犬吠影、百犬吠聲

it-khián hūi-éng , pek-khián hūi-seng

巫義淵  編著2011.06

一犬吠影、百犬吠聲,這句俗語是用狗的特性,來反映社會盲從的概況。一隻狗雄雄若看著一個影就會吠,規庄頭的狗若聽著有吠的聲,逐隻就tòe咧吠,假使若有人會曉講狗仔話,ka 問看恁咧吠啥?逐隻一定攏應講我-à 知,這就是狗的特性。原本人的本性佮狗的特性是有差別的,人是有靈魂會曉分別是非,佇宗教的信仰頂面講,人若無分別是非好歹,將來欲入去天堂的路真歹行,狗是bōe曉分別是非的獸類,牠嘛無天堂路需要行,只要腹肚顧會飽就會使,不過狗佮人相處久了後,有真濟人的人性光輝消沈,無形中特性續佮狗足相仝,亦會親像狗按呢無咧分別是非、無咧管好歹人,只要有肉骨就是主人,特別是被殖民族群內面的人、這款情形上嚴重。端看2000年政黨輪替後,有部分的媒體親像狗、一年365日、一日24點鐘,暝連日無歇睏、足足罵吠八冬。目前嘛猶有存在類似的情形,社會若有一個弱勢者去得失著殖民者、抑是強勢者,全國佮殖民者有關係的媒體嘛共款會聯合起來圍剿,這佮「一犬吠影、百犬吠聲」的含意有夠共款,因為in究竟是吠了著、抑是不著,in 攏無咧要意,為欲得著主人的肉骨,只是呼應tòe咧亂吠但定[nā-tiāⁿ]。

 

 

【一犬】[it-khián]指一隻狗。

【吠影】[hūi-éng]看著影就吠。

【百犬】[pek-khián]指規庄的狗。

【吠聲】[hūi-seng]聽著有聲就tòe咧吠。

 

 

事例:

日前一個號稱本土作家、某乜明仔,伊是一個無認同台灣的人,雖然伊出世佇宜蘭羅東,但是伊講台灣人攏是中國人,伊平時的講演、嘛攏是獨尊殖民者的語言佮文學,批評台語只是中國的方言閩南語,並且講台語無文學、只有中國文學。佇2011年5月24日來台南國立台灣文學館講演,嘛是有這款對台文恥笑排斥的言詞出現,又koh講台文學者鄭良偉教授用漢羅並用書寫的物件是不倫不類等的不當言論。被成大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提大字報做無聲的抗議,有人對蔣老師的做法無認同,理由是講、人咧講演豈會使kā 人抗議呢,這不是學者的鴻範,但卻對某乜明仔佇台頂烏白講、亂使批評,大家攏無感無覺,哪親像認為被殖民的台灣人是奴隸,凡事攏愛逆來順受的款式。是講真奇怪、斯當時阿扁仔咧講演,抑是走行程的時攏有人咧鬧場,豈攏無人咧講這款所謂的公道話咧?某乜明仔佇台頂亂使講話,台腳有人ka 抗議是民主社會的常態,蔣老師恬恬無講話、用大字報抗議,嘛是上溫和的抗議方式,無親像美國前總統Bush(布希),佇講演中被人擲鞋仔彼呢歹看相[pháiⁿ-khòaⁿ-siùⁿ]!據長期的觀察,一向有真濟台灣人佇台頂講台語會被人制止,要求愛講華語,佇台頂稱台語會被當場無理的抗議、講he愛稱閩南語!事後雖然被霸凌的人提出異議,但是有甚麼人會插伊[chhap--i]、有甚麼人咧關心咧?歸尾嘛是不了了之、社會無半人知,這就是殖民者、佮被殖民者的差別也!。

 

俗語咧講:「自己bōe生、怨人大kha-chhng」,對某乜明仔in 一寡,不識台文、竟然敢排斥台文的扶 LP 之輩,咱尋機會來向in抗議,只是表達咱的尊嚴不容允外行人、亂使kā 咱踐踏的卑微要求但定[nā-tiāⁿ]。想bōe到、某乜明仔,學著中國軍閥時代彼寡軍頭的粗魯,佮戒嚴時期彼寡高級中國仔對待台灣人的霸氣,開嘴就罵《他媽那個 B ! 》,並且將外衫褪掉、落來台腳欲扑人hit 種兇猛的款式。這件事誌翻轉工經媒體報導了後,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特別是經過媒體的故意誤導,一寡人誤認為是抗議某乜明仔使用華語書寫「可恥」,其實是抗議伊不識台文咧批評台文,又koh號稱本土來欺騙台灣人,社會大眾有這款認為蔣教授抗議無理的誤會,攏是殖民者豢養的媒體挑撥出來的結果。總是亦因為這個抗議事件,經媒體報導了後,才會當來突顯台文長期被扭曲、壓制、誣衊的事實,上奇怪的就是真濟有讀冊的人,不知是被誤導無了解來誤認蔣教授抗議不著,抑是為著自己的利益、附和殖民者來咧打壓台灣人?!

 

會記得進前電視「大話新聞」的主持人鄭宏儀、佇一個講演場合,對某某不公不義的事件足不滿,雄雄講一句「幹ㄨㄨ」(無針對個人),因按呢伊佇媒體頂面公開道歉幾若擺,為甚麼某乜明仔公開佇台頂罵《他媽那個 B 》媒體攏當做無聽著,社會的人嘛哪親像對是非有幾若重標準的款式,莫怪咱的祖先會用這句「一犬吠影,百犬吠聲」來形容部分投機分子、公平正義撥一邊,人若喝就tòe咧喝、的社會佮媒體形態!

 

----- Original Message -----

From: Babuza

To: 5-BangTaigu台語

Sent: Saturday, April 07, 2012 9:21 AM

Subject: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tel:2012.04.07%20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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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2012/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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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Abon Lais
Date: 2012-04-09 16:07:56

求求你!! 放過蔣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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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犬吠影、百犬吠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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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義淵  編著2011.06

一犬吠影、百犬吠聲,這句俗語是用狗的特性,來反映社會盲從的概況。一隻狗雄雄若看著一個影就會吠,規庄頭的狗若聽著有吠的聲,逐隻就tòe咧吠,假使若有人會曉講狗仔話,ka 問看恁咧吠啥?逐隻一定攏應講我-à 知,這就是狗的特性。原本人的本性佮狗的特性是有差別的,人是有靈魂會曉分別是非,佇宗教的信仰頂面講,人若無分別是非好歹,將來欲入去天堂的路真歹行,狗是bōe曉分別是非的獸類,牠嘛無天堂路需要行,只要腹肚顧會飽就會使,不過狗佮人相處久了後,有真濟人的人性光輝消沈,無形中特性續佮狗足相仝,亦會親像狗按呢無咧分別是非、無咧管好歹人,只要有肉骨就是主人,特別是被殖民族群內面的人、這款情形上嚴重。端看2000年政黨輪替後,有部分的媒體親像狗、一年365日、一日24點鐘,暝連日無歇睏、足足罵吠八冬。目前嘛猶有存在類似的情形,社會若有一個弱勢者去得失著殖民者、抑是強勢者,全國佮殖民者有關係的媒體嘛共款會聯合起來圍剿,這佮「一犬吠影、百犬吠聲」的含意有夠共款,因為in究竟是吠了著、抑是不著,in 攏無咧要意,為欲得著主人的肉骨,只是呼應tòe咧亂吠但定[nā-tiāⁿ]。

 

 

【一犬】[it-khián]指一隻狗。

【吠影】[hūi-éng]看著影就吠。

【百犬】[pek-khián]指規庄的狗。

【吠聲】[hūi-seng]聽著有聲就tòe咧吠。

 

 

事例:

日前一個號稱本土作家、某乜明仔,伊是一個無認同台灣的人,雖然伊出世佇宜蘭羅東,但是伊講台灣人攏是中國人,伊平時的講演、嘛攏是獨尊殖民者的語言佮文學,批評台語只是中國的方言閩南語,並且講台語無文學、只有中國文學。佇2011年5月24日來台南國立台灣文學館講演,嘛是有這款對台文恥笑排斥的言詞出現,又koh講台文學者鄭良偉教授用漢羅並用書寫的物件是不倫不類等的不當言論。被成大台文系副教授蔣為文提大字報做無聲的抗議,有人對蔣老師的做法無認同,理由是講、人咧講演豈會使kā 人抗議呢,這不是學者的鴻範,但卻對某乜明仔佇台頂烏白講、亂使批評,大家攏無感無覺,哪親像認為被殖民的台灣人是奴隸,凡事攏愛逆來順受的款式。是講真奇怪、斯當時阿扁仔咧講演,抑是走行程的時攏有人咧鬧場,豈攏無人咧講這款所謂的公道話咧?某乜明仔佇台頂亂使講話,台腳有人ka 抗議是民主社會的常態,蔣老師恬恬無講話、用大字報抗議,嘛是上溫和的抗議方式,無親像美國前總統Bush(布希),佇講演中被人擲鞋仔彼呢歹看相[pháiⁿ-khòaⁿ-siùⁿ]!據長期的觀察,一向有真濟台灣人佇台頂講台語會被人制止,要求愛講華語,佇台頂稱台語會被當場無理的抗議、講he愛稱閩南語!事後雖然被霸凌的人提出異議,但是有甚麼人會插伊[chhap--i]、有甚麼人咧關心咧?歸尾嘛是不了了之、社會無半人知,這就是殖民者、佮被殖民者的差別也!。

 

俗語咧講:「自己bōe生、怨人大kha-chhng」,對某乜明仔in 一寡,不識台文、竟然敢排斥台文的扶 LP 之輩,咱尋機會來向in抗議,只是表達咱的尊嚴不容允外行人、亂使kā 咱踐踏的卑微要求但定[nā-tiāⁿ]。想bōe到、某乜明仔,學著中國軍閥時代彼寡軍頭的粗魯,佮戒嚴時期彼寡高級中國仔對待台灣人的霸氣,開嘴就罵《他媽那個 B ! 》,並且將外衫褪掉、落來台腳欲扑人hit 種兇猛的款式。這件事誌翻轉工經媒體報導了後,引起社會大眾的關切,特別是經過媒體的故意誤導,一寡人誤認為是抗議某乜明仔使用華語書寫「可恥」,其實是抗議伊不識台文咧批評台文,又koh號稱本土來欺騙台灣人,社會大眾有這款認為蔣教授抗議無理的誤會,攏是殖民者豢養的媒體挑撥出來的結果。總是亦因為這個抗議事件,經媒體報導了後,才會當來突顯台文長期被扭曲、壓制、誣衊的事實,上奇怪的就是真濟有讀冊的人,不知是被誤導無了解來誤認蔣教授抗議不著,抑是為著自己的利益、附和殖民者來咧打壓台灣人?!

 

會記得進前電視「大話新聞」的主持人鄭宏儀、佇一個講演場合,對某某不公不義的事件足不滿,雄雄講一句「幹ㄨㄨ」(無針對個人),因按呢伊佇媒體頂面公開道歉幾若擺,為甚麼某乜明仔公開佇台頂罵《他媽那個 B 》媒體攏當做無聽著,社會的人嘛哪親像對是非有幾若重標準的款式,莫怪咱的祖先會用這句「一犬吠影,百犬吠聲」來形容部分投機分子、公平正義撥一邊,人若喝就tòe咧喝、的社會佮媒體形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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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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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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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uibun
Date: 2012-04-10 13:39:36

TGB e iu-chi tak-ke CTT!

 

To-sia tak-ke e siann-oan!

Khak-sit, lan siong khiam e si mai-khuh.

--Uibun

 

Lau Seng-hian 於 2012年4月7日上午10:16 寫道:

台語文界欠--e m是出聲,是mai-khuh。

人用社論,用頭版加規頁,koh透過有"ti"名度e大粒lu喊huah,咱寫文章,人na beh刊na m刊,咱開記者會iah陳情,報紙kap電視用"m處理"做處理,按呢,出聲是有khah-chuah,咱講"pu-a",甚至hou in歪曲做"茄仔"。

咱ai想辦法透過mai-khuh ka話講hoo明。

2012-4-7 上午9:21 於 "Babuza" 寫道: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2012/04/07 聯合報】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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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iffalo's Study of Eco-linguistics of Society Tai-gi / Oat-lam Gian-kiu-sek & Center for Taiwanese Languages Testing & Department of Taiwa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TAIWAN

http://uibun.twl.ncku.edu.tw http://ctlt.twl.ncku.edu.tw E-mail: (private)

E-mail: (office) Tel: +886-6-2757575 ext 52627 (O) Fax: +886-6-2755190 *******************


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Tek-Khiam Chia
Date: 2012-04-10 13:47:21

Kok-ui Mai-kuh tiong-iau, cheng-khak e su-siong kah chian-tau i-chi iah koh-khah tiong-iau. Ke-siok piaN loh-khi. -Tek-khiam在 12/4/10,uibun 撰寫:

TGB e iu-chi tak-ke CTT!

To-sia tak-ke e siann-oan! Khak-sit, lan siong khiam e si mai-khuh. --Uibun

Lau Seng-hian 於 2012年4月7日上午10:16 寫道:

台語文界欠--e m是出聲,是mai-khuh。

人用社論,用頭版加規頁,koh透過有"ti"名度e大粒lu喊huah,咱寫文章,人na beh刊na m刊,咱開記者會iah陳情,報紙kap電視用"m處理"做處理,按呢,出聲是有khah-chuah,咱講"pu-a",甚至hou in歪曲做"茄仔"。

咱ai想辦法透過mai-khuh ka話講hoo明。 2012-4-7 上午9:21 於 "Babuza" 寫道: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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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4/07 聯合報】@ <http://udn.com/>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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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From: Hisam GOH
Date: 2012-04-10 14:08:43

Kap mài-khù (mic) iú-koan ê si “Ōe-ha̍k” (話學) ê ki-khiáu. Kóng-ōe, m̄-pí siá bûn-chiuⁿ, bô sî-kan thang siūⁿ, thang kái. Góan tī chia ū khai-sí teh kó͘-bú lâng o̍h kóng-ōe. Hisam -----Original Message----- From: [mailto:] On Behalf Of Tek-Khiam Chia Sent: Tuesday, April 10, 2012 12:47 AM To: uibun Cc: Lau Seng-hian; TGB Subject: Re: [tgb] 台語文界tiām-tiām看Uibun hông欺負?

Kok-ui Mai-kuh tiong-iau, cheng-khak e su-siong kah chian-tau i-chi iah koh-khah tiong-iau. Ke-siok piaN loh-khi. -Tek-khiam

在 12/4/10,uibun 撰寫:

TGB e iu-chi tak-ke C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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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u Seng-hian 於 2012年4月7日上午10:16 寫道:

台語文界欠--e m是出聲,是mai-khuh。

人用社論,用頭版加規頁,koh透過有"ti"名度e大粒lu喊huah,咱寫文章,人na beh刊na m刊,咱開記者會iah陳情,報紙kap電視用"m處理"做處理,按呢,出聲是有khah-chuah,咱講"pu-a",甚至hou in歪曲做"茄仔"。

咱ai想辦法透過mai-khuh ka話講hoo明。 2012-4-7 上午9:21 於 "Babuza" 寫道:

司法不缺判決,缺的是公道!

 【聯合報╱社論】  2012.04.07 01:51 am

黃春明在成大演講遭蔣某當場嗆聲,原是一場「鬧劇」;法官鄭銘仁判黃春明公然侮辱罰款一萬元,把故事變成了「悲劇」。孰料次日法界發現鄭銘仁的判 決誤用法條,更讓整起事件變成了一齣「荒謬劇」。

台灣的政治一向張牙舞爪,從來不讓人愉快;而司法的荒腔走板、避重就輕,更注定我們的公共生活沒有「喜劇」。今天這場大戲,由黃春明這樣知名的作 家擔綱演出,他先是遭到文學恐怖分子突襲,隨後又受到草率法匠輕薄,落得無禮「罪犯」的惡名。而弄到現在,因為司法的烏龍,即使他只想趕快繳交罰 款了事都無法如願,得被迫在二審再次面對這場人生夢魘。

這次判決,最令人不解之處是:外界原本認知是黃春明受到了蔣某的公開侮辱,豈料一經司法程序的審理,黃春明反而變成了公然侮辱蔣某的「加害者」。 司法機器的神機妙斷,如此輕易地逆轉「加害」與「被害」的關係,跟輿論的認知背離十萬八千里,真是令人瞠目結舌。

更令人驚愕的是,就在人們還在咀嚼法官這次的判決有何奧義之際,隨即傳出了誤判的消息。法官自以為以超然之姿衡斷了此案的是非,事實卻是他連據以 裁罰的法條都用錯;這麼嚴重的專業缺失,教人如何相信他的裁奪高妙?用法量刑是司法專業最基本的ABC,公然侮辱也只是尋常罪名,手握生殺大權的 鄭銘仁連科罰都逾越法律規範,民眾豈會相信他對黃春明的判決是經過深思熟慮?

一般民眾一定想問:蔣某在公開場合手持大字報罵黃春明不用台語文寫作是「可恥」行為,這不算公然侮辱嗎?若審視主被動關係,蔣某用文字挑釁辱罵, 黃春明被激怒以五字經還擊,至少是屬於「防衛」行為。而在今人的措詞天平上,「可恥」和「五字經」的侮辱程度,真的可以前者「無辜」、後者「有罪 」作簡單劃分嗎?再說,黃春明連講兩次五字經被視為「連續犯」,那麼蔣某從頭到尾高舉大字報,法官該算他連續幾次侮辱?

蔣某的政治信仰如何,是他個人的事;但他不斷強將自己的信仰加在別人身上,不僅黃春明,陳芳明也曾遭他當眾指責為「變色龍」、「雙面人」。這樣的 公開騷擾行為,對兩位作家造成的名譽傷害及人格貶抑,法官覺得都無所謂嗎?或者只要惡人先告狀,法官就只看見訴狀中的片面之詞?再說,蔣某不承認 中國語文,且他心中其實也不承認中華民國;但他卻用自己不承認的文字來辱罵他人、來控告他人,並接受他輕蔑或不承認的司法體系用中國語文寫的判決 書。這一幕幕,不都是荒誕至極?

此案因涉及政治和國憲認同,並非容易的案件;而法官便掐頭去尾,省略前因後果及各項糾葛,只專注蔣某的提告,當作這只是個五字經事件。司法之舉重 若輕,莫此為甚!法官所為何事?一般訴訟,民眾要的無非是一個公道,但鄭銘仁卻選擇給出一個最平庸的判決來討好惡人、應付艱鉅。不幸的是,他誤用 法條,不僅對黃春明構成二度傷害,也傷害了司法形象,更斲傷了民心。

作家不該沒有禮貌,但教授可以用他不相信的文字來羞辱他人;而法官若違反專業,只要按下「上訴」的程序鈕重新再審,就算是「救濟」了。這到底在救 濟法官,還是在救濟當事人?而假使審判如此簡單,那麼七、八成的案件都交給電腦處理就好了,至少電腦不會用錯法條,不是嗎?國家養那麼多法官作啥 ?

此案進入二審時,法官需好好重新思考,給出一個能服人的判決。如果重來一次,只是要改判黃春明罰九千元,這個法官只是把自己和社會再羞辱一次。那 樣的話,就算法官自己掏腰包幫黃春明繳交罰款,都無法讓這齣荒謬劇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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