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lgium/Bi-li-si Gi-gian chhiong-chhut (pou-hun)

From: Hak-khiam TiuN
Date: 2007-09-28 21:55:44

Tak-ke ho:10/6 u chit tiuN koan-he Belgium e gian-tho-hoe. Goa beh hoat-piau chit phiN lun-bun i-ha si pou-hun e lai-iong, chhiaN chi-kau. Chit phiN sia liau chin koaN kho-leng u be-chio e chho-ngou.Hak-khiamTe 2 chiat. 比利時的語言接觸與語言衝突簡史---省略-----1789年10月南方尼德蘭爆發不拉班革命,1790年宣布成立「比利時合眾國」,不再承認奧地利對南方尼德蘭的主權。雖然合眾國很快便解體,卻成為1830年革命成功的前奏曲。1795年奧屬尼德蘭被併入法國,法語成為南尼德蘭的官方語言,事實上自17世紀開始,法語就享有實際的(de facto)官方語言地位,這次的改變主要是完全的排除荷語的書面語充當任何官方功能(Howell 2000﹕144-45)。拿破侖戰敗後(1815),維也納會議將南北尼德蘭合併為尼德蘭聯合王國,由威廉一世擔任國王。威廉一世強力的推動荷蘭化的同化政策,處處以荷蘭化為指標,讓比利時人覺得被輕視,結果引起南方人民的反抗。南方尼德蘭在1830年獨立成功,建立比利時王國。南北雙方因為經過二世紀的隔絕,在宗教、社會、文化各方面都有不同的發展,因此造成無法統一的局面(張淑勤 2005)。威廉一世激烈的語言政策是造成南方尼德蘭反抗的原因之一。為了加強南北整合,威廉一世大力推動標準荷蘭語,作為唯一的正式官方語言,他忽略了南方瓦隆地區的人民長久以來使用法語的習慣,也忽略和法國合併這20多年來,法語已經是平常社交場所使用的語言。另外,長久以來,法語作為高階語言比荷語有更高的社會評價,導致改用荷語的動機低落(廖立文 2002)。這個例子也顯示語言霸權建立其合法性和聲望之後,標準語被視為豐富、準確、合理;方言和少數族群語言則被視為粗俗不文,不足以堪大任。威廉一世規定不會荷語就不能擔任公職,又常優先錄用北方荷蘭人,造成南方人社會升遷受阻。比利時反抗荷蘭的例子,提醒我們不要高估語言在民族主義所扮演的角色,雖然佛萊明語和荷語相當接近,可是這並不意味著佛萊明人想成為荷蘭國家的一部分,很顯然的這兩者之間的語言關係比不過彼此在宗教和社會的差異(Howell 2000),『同文同種』並沒有非得成為同一個國家的道理。南尼德蘭大多信奉天主教,不喜歡威廉一世的新教徒身份;而自由派份子則討厭威廉一世的專制。1828年,天主教會和自由派人士組成「反對聯盟」,對抗威廉一世,他們要求議會改革,出版、信仰、結社、教育和語言自由(張淑勤 2005)。另外,我們也可以觀察到不管是獨尊法語或獨尊荷語,都是造成語言歧視和語言衝突的導火線。語言政治學家Inglehart & Woodward(1972)認為當人民追求社會升遷,卻因為語言族群身份受阻,就容易造成衝突、導致政治不安。以下,我們會看到新獨立的比利時又走回頭路,獨尊法語,結果引起佛萊明族群的不滿,推動爭取佛萊明語官方地位的運動。比利時建國後,憲法規定以法語為唯一的官方語言。法語成為比利時的主流語言有其歷史因素。長久以來,法語一直是主要的官方語言、文化語言,甚至在法蘭德地區的行政、法院及教育機構的語言,也是以法語為尊。可以說,早從中世紀開始,即使在佛萊明語地區,法語也是象徵社會聲望和文化教養的高階語言(張淑勤 2005)。法語作為高階語言享有較高的社會評價,解釋了威廉一世推行荷語失敗的部分原因,弔詭的是,獨立後,有些佛萊明知識份子開始反對獨尊法語、歧視佛萊明語的不平等現象,積極推展佛萊明運動(Flemish movement)。佛萊明運動背後的動機可以說是「矯正不公平」(cf. Ager 2001),積極爭取佛萊明語(荷語)享有和法語平等的地位和權利。比利時的兩大族群都把不平等視為採取政治行動的基本動機,在各具少數族群心態的影響之下,衝突很難避免,當然,引起衝突的不是語言多樣性,而是政策不公。佛萊明人原本打算推動官方雙語制,不過未被政府接受,於是在1856年組成了「佛萊明語委屈調查委員會」 ,專門處理與語言相關的社會不平等事件﹕譬如說,中央機關任職的公務人員只懂法語,沒有荷語服務;佛萊明學童在學校使用母語而遭到處罰等等(張淑勤 2005)。人命關天,不過缺乏語言權利,卻導致兩名佛萊明勞工,在法官完全聽不懂被告所言之下,被控謀殺,處死後,才發覺誤判。 語言的社會影響力逐漸受到重視,1860年之後,語言議題逐漸政治化,1873年至1918年之間,國會通過大量的語言法案,荷語取得在法院、政府機關、教育、軍隊使用權。 以下列舉部分在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通過的語言法案(引自蔡芬芳 2002)﹕ 1873年規定在法蘭德區的法院開庭審判應使用荷語,除非被告要求使用法語;  1878年規定法蘭德地區的基層行政機關及市政公告須使用荷語及以荷文書寫;  1883年規定法蘭德地區的中學以上教育機構必須使用荷語;  1886年規定全體軍官應學習荷語,國幣則以荷法雙文並列方式發行;  1898年通過「平等法」(Equalization Act)給予荷語及法語在國會中及各類出版品的平等地位; 1910年法蘭德地區各大學的入學測驗全部以荷文進行。 這些語言法只是政治妥協的產物,並沒有造成根本的變革,法蘭德繼續法語化,雙語制也不保證能成功,更不用說讓荷語成為佛蘭德斯德唯一官方語言(Craen & Willemyns 1988)。這些法案雖然提升了荷語的象徵性地位,不過並沒有帶來多大的語言安全感。這一階段最大的成就是通過極具象徵意義的《平等法》,讓荷語取得和法語平等官方地位。另外,透過語言運動,成功的將"語言不成問題"的心態,變成重要的社會議題,比國政府對語言政策的態度也從"自由放任"轉向語言規劃(Hooghe 1993)。1920年之後,佛萊明運動追求語言文化自主的呼聲日益高漲。在1914年至1932年之間,佛萊明運動人士堅決的反對政府提議實施雙語政策,因為這樣會導致不平衡的雙語現象(asymmetrical bilingualism),法語人士依然保持單語,荷語人士卻可能因為雙語而流失母語。瓦隆人也不贊成雙語制,因為法語人通常不大會說荷語,怕影響到工作權益,所以也不支持全國實施官方雙語制。1920年後期,法語人士內部對語言政策的主張分裂兩派(Howell 2000)﹕瓦隆區域的法語人士主張該地的官方單語主義,而布魯塞爾及法蘭德的法語人士則主張官方雙語制,結果佛萊明運動及瓦隆運動變成站在同一戰線,追求『領土為主的單語主義『(territorially based monolingualism)。兩大族堅持以單語行政區的建立成為後來比利時發展聯邦結構的先聲。擴大荷語在公共領域使用的空間是佛萊明運動的主要目標,做法是透過語言使用的法制化,制定各公共領域荷語使用的權利,特別是在教育及政府行政的領域。在二十世紀初,以教育的荷語化為目標,1914年的「強迫教育法案」爭取到小學教育必需使用學童的母語為教學語言;經過近半世紀的爭議,在1930年才成功的把根特大學荷語化。陸續通過行政(1932)、法院(1935)及軍隊(1938)語言使用的法令。1930年之後通過的語言法大概根據以下四個原則制定(McRae 1986﹕151)﹕法蘭德和瓦隆為官方單語區,分別使用荷語、法語,德語區也根據同樣原則,不過有部分的限制; 雙語服務是全國公共服務的一般情形,但是雇員只需要單語能力; 布魯塞爾被認為適合官方雙語制的區域,雙語制同時滿足兩大族群的實際及象徵需要,又不危及各自的文化獨特性; 延續之前的立法精神,追求荷語及法語官方地位的絕對平等。這些原則打破『規劃語言就是規劃不平等』(Tollefson 1991)的常規,將語言政策目標轉為邁向語言平等的規劃,McRae(1986﹕151)說得好﹕「這四個原則就是意圖在社會語言極端不平等的情況下,透過語言規劃及語言立法,打造(語言)公平的政策。」當然,這些語言法的通過不是憑空而來的,而是經過複雜、冗長的議會的政黨協商,議會外則有群眾的示威活動為之助陣。更重要的是1932年的行政與教育的相關語言法案將比利時分為兩大語區及一雙語區(法蘭德為荷語區,瓦隆尼為法語區,首都布魯塞爾為雙語區)。該年的法律同時規定公務語言的使用﹕在瓦隆地區使用法語,在佛萊明區則使用荷語,於是兩大族群各自有其獨立的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機構,因而,形成各族群強烈的區域認同,各地區有其區域的旗幟、區域的假日、和頌揚地方歷史文化的文學作品(Murphy 1993)。比利時的語言區域成為社會及政治認同的重要基礎,而對區域的認同似乎超過對國家的認同。1960年代進一步確定領土原則,同時也將可變動的領土,改為固定的領土範圍。 1963年的邊界劃分法律將比國分為四個語言文化區﹕荷語區、法語區、布魯塞爾雙語區及德語區,另外在語族分界設有語言便利行政區。雖然比利時常被認為是語言衝突頻繁的國家,不過,這些語言衝突並非無法化解,1932年的法案就被Sonntag(1993)認定為語言妥協下的產物,和一般的想法不同,語言妥協在當時並不少見,是政治上很平常的一環(politics as usual),妥協之所以可能是因為參與決策者能包容各種不同的政治利益和關切。 就此而言,衝突並非全然沒有積極意義,因為語言不公、語言歧視引起的語言衝突,這些衝突背後的動機是追求語言公平與語言權利,常帶來更加合理、公平的社會結構(Nelde 1997)。造成比利時社會分歧的面向除了語言之外,還有宗教和社會經濟問題(蔡芬芳 2002)。因此,比利時的語言議題常和其他社會、政治議題交織在一起。1960年代之後,造成社會衝突的潛在因素由過去的語言問題變成社會和經濟不平等的"社區問題"。瓦隆地區在十九世紀佔優勢的工業和經濟逐漸沒落,法蘭德卻從早期農業區域變成高度經濟發展的區域,法蘭德變成主導比利時政治、社會和經濟的重心,南北之間的界限就同時具有語言和社會的區隔意義(Willemyns 2002)。在這個背景之下,荷語的推廣更加積極有力,如1973年通過「九月法案」,明定保障荷語人工作權的法案,規定荷語文化區內的企業僱主僅能僱用荷語籍員工,並僅能以荷語訂定契約;1978年通過「圖書館法案」,規定荷語區內所有鄉鎮都設置荷語社區圖書館(廖立文 2002)。另外,在1963年的公務員職位語言分類的相關條款,則規定公務員的語言比率﹕講法語的佔40%,講荷蘭語的佔40%,講法、荷雙語的佔10%,講荷、法雙語的佔10%(斯欽朝克圖 2000)。這些例子顯示為了"追求文化認同需要借助政治的力量推行相關的政策,相關的政策需要能展現經濟上的利益,才能讓人固守到底"(Ager 2001:39)。1960年代,兩大族群對立愈來愈嚴重,引發社會族群緊張、政局不安,為了提供不同族群文化自主權以及自治,比利時政府自1970年開始進行四次憲改(1970、1980、1988及1993年),終於在1993年完成修憲。比利時自此從建國以來的中央集權單一制國家,轉變成為聯邦體制的國家。比利時憲法將全國分為三個社區(Communities)和三個行政地區(Regions)。在語言交接界限上有「語言便利行政區」的安排,因為語區交界帶常有不同族群混居的情形,為了維護少數居民的權利,少數語族經正式申請後,得以族語作為和官方溝通的語文(廖立文 2002)。這三個社區包括﹕佛萊明(荷)語區、法語區和德語區,三個行政地區則包括法蘭德區、瓦隆區和布魯塞爾區。社區和行政地區負責的事項不同。社區負責區域的語言、文化和教育政策。行政地區有自己的議會,在社會、經濟事務上擁有立法權。聯邦政府則負責關乎國家整體利益的事務,如﹕外交、國防、憲警制度、司法制度、社會安全、公共衛生、經濟貨幣等等(張淑勤 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