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新聞稿 敬請發布]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9/5新聞稿 敬請發布]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From: GKS Taigi
Date: 2012-09-05 17:05:03
[新聞稿 敬請發布]
發稿單位:蔣為文副教授研究室
發稿日期:2012年9月5日
[台文版]
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tī舊年前往台南地方法院,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這件代誌提出刑事自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黃春明有罪m̄-koh ē-sái緩刑二年。M̄-koh,檢察官不服koh 替黃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tī 9月5日重新判決,黃春明iáu是有罪m̄-koh hō͘伊免罰ê優待。
蔣為文表示,控告黃春明ê目的是beh「求是非」,毋是beh黃賠償金錢抑是hông掠去關。所pái,出庭ê時lóng主動kā法官提出願意hō͘黃春明緩刑ê機會。經過二pái審理,黃春明lóng hông判有罪,而且不得再上訴。這證明蔣為文當初以無言ê舉牌抗議是屬言論自由ê範圍,ah黃春明以chhoh kàn-kiāu ê言語kàn-kiāu別人是屬公然侮辱ê行為。
蔣為文指出,台灣母語創作者kap教育工作者長期以來lóng hō͘ hia中國派媒體kap黃春明這類ê作家汙名化、看輕kap侮辱。這pái ê判決是hō͘黃春明kap hit-koá獨尊中文ê文化霸權者tú-hó ê教訓。Ǹg-bāng hia ê人以這件案做教訓,m̄-thang koh 烏白phìⁿ-siùⁿ台灣語文作家及工作者。
[中文版]
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於去年前往台南地方法院,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之一事提出刑事自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黃春明有罪並得以緩刑二年。但,檢察官不服並代黃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於9月5日重新判決,黃春明依然有罪但予以免罰之優待。
蔣為文表示,控告黃春明的目的在「求是非」,而非要黃賠償金錢或被抓去關。因此,出庭時均主動向法官提出願意給黃春明緩刑的機會。經過二次審理,黃春明均被判有罪,且不得再上訴。這證明蔣為文當初以無言的舉牌抗議係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而黃春明以粗暴的言語辱罵他人則屬公然侮辱的行為。
蔣為文指出,台灣母語創作者及教育工作者長期以來均被中國派媒體及黃春明之類作家汙名化、看輕與侮辱。這次的判決是給黃春明及那些獨尊中文的文化霸權者適當的教訓。希望那些人引以為鑑,勿再誣衊台灣語文作家及工作者。
-- @@@@@@@@@@@@@@@@@@@@@@@@@@@@@@@@@@@@@@@@@@@@ Tai-oan Gi-bun Chhek-giam Tiong-sim Kok-lip Seng-kong Tai-hak Tai-oan Bun-hak-he Tai-gi / Oat-lam Gian-kiu-sek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文學系
台語/越南研究室 公用信箱 Center for Taiwanese Languages Testing & Department of Taiwanese Literature National Cheng Kung University, TAIW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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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ctlt.twl.ncku.edu.tw http://uibun.twl.ncku.edu.tw/ Tel: +886-6-2757575 ext 52627 Fax: +886-6-2755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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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稿 敬請發布]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From: uibun
Date: 2012-09-05 17:07:22
[新聞稿 敬請發布]
發稿單位:蔣為文副教授研究室
發稿日期:2012年9月5日
[台文版]
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tī舊年前往台南地方法院,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這件代誌提出刑事自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黃春明有罪m̄-koh ē-sái緩刑二年。M̄-koh,檢察官不服koh 替黃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tī 9月5日重新判決,黃春明iáu是有罪m̄-koh hō͘伊免罰ê優待。
蔣為文表示,控告黃春明ê目的是beh「求是非」,毋是beh黃賠償金錢抑是hông掠去關。所pái,出庭ê時lóng主動kā法官提出願意hō͘黃春明緩刑ê機會。經過二pái審理,黃春明lóng hông判有罪,而且不得再上訴。這證明蔣為文當初以無言ê舉牌抗議是屬言論自由ê範圍,ah黃春明以chhoh kàn-kiāu ê言語kàn-kiāu別人是屬公然侮辱ê行為。
蔣為文指出,台灣母語創作者kap教育工作者長期以來lóng hō͘ hia中國派媒體kap黃春明這類ê作家汙名化、看輕kap侮辱。這pái ê判決是hō͘黃春明kap hit-koá獨尊中文ê文化霸權者tú-hó ê教訓。Ǹg-bāng hia ê人以這件案做教訓,m̄-thang koh 烏白phìⁿ-siùⁿ台灣語文作家及工作者。
[中文版]
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於去年前往台南地方法院,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之一事提出刑事自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黃春明有罪並得以緩刑二年。但,檢察官不服並代黃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於9月5日重新判決,黃春明依然有罪但予以免罰之優待。
蔣為文表示,控告黃春明的目的在「求是非」,而非要黃賠償金錢或被抓去關。因此,出庭時均主動向法官提出願意給黃春明緩刑的機會。經過二次審理,黃春明均被判有罪,且不得再上訴。這證明蔣為文當初以無言的舉牌抗議係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而黃春明以粗暴的言語辱罵他人則屬公然侮辱的行為。
蔣為文指出,台灣母語創作者及教育工作者長期以來均被中國派媒體及黃春明之類作家汙名化、看輕與侮辱。這次的判決是給黃春明及那些獨尊中文的文化霸權者適當的教訓。希望那些人引以為鑑,勿再誣衊台灣語文作家及工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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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新聞稿 敬請發布]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From: 陳理揚-Tran Ly Duong
Date: 2012-09-05 17:48:47
真歹理解e判決…蔣老師kam方便公佈判決書???
--Liiong
uibun 於 2012年9月5日下午5:07 寫道:
[新聞稿 敬請發布]
發稿單位:蔣為文副教授研究室
發稿日期:2012年9月5日
[台文版]
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tī舊年前往台南地方法院,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這件代誌提出刑事自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黃春明有罪m̄-koh ē-sái緩刑二年。M̄-koh,檢察官不服koh 替黃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tī 9月5日重新判決,黃春明iáu是有罪m̄-koh hō͘伊免罰ê優待。
蔣為文表示,控告黃春明ê目的是beh「求是非」,毋是beh黃賠償金錢抑是hông掠去關。所pái,出庭ê時lóng主動kā法官提出願意hō͘黃春明緩刑ê機會。經過二pái審理,黃春明lóng hông判有罪,而且不得再上訴。這證明蔣為文當初以無言ê舉牌抗議是屬言論自由ê範圍,ah黃春明以chhoh kàn-kiāu ê言語kàn-kiāu別人是屬公然侮辱ê行為。
蔣為文指出,台灣母語創作者kap教育工作者長期以來lóng hō͘ hia中國派媒體kap黃春明這類ê作家汙名化、看輕kap侮辱。這pái ê判決是hō͘黃春明kap hit-koá獨尊中文ê文化霸權者tú-hó ê教訓。Ǹg-bāng hia ê人以這件案做教訓,m̄-thang koh 烏白phìⁿ-siùⁿ台灣語文作家及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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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於去年前往台南地方法院,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之一事提出刑事自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黃春明有罪並得以緩刑二年。但,檢察官不服並代黃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於9月5日重新判決,黃春明依然有罪但予以免罰之優待。
蔣為文表示,控告黃春明的目的在「求是非」,而非要黃賠償金錢或被抓去關。因此,出庭時均主動向法官提出願意給黃春明緩刑的機會。經過二次審理,黃春明均被判有罪,且不得再上訴。這證明蔣為文當初以無言的舉牌抗議係屬言論自由的範圍,而黃春明以粗暴的言語辱罵他人則屬公然侮辱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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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Re: [tgb] [新聞稿 敬請發布]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From: Chheng Siang Lim
Date: 2012-09-06 07:57:27
Si ah, bo phoannheng, ma bo hoatkhoann, si teh phoannkoat siannmih oannko.
On Sep 5, 2012 5:48 PM, "陳理揚-Tran Ly Duong" wrote: 真歹理解e判決…蔣老師kam方便公佈判決書???
--Liiong
uibun 於 2012年9月5日下午5:07 寫道:
[新聞稿 敬請發布]
發稿單位:蔣為文副教授研究室
發稿日期:2012年9月5日
[台文版]
高院判蔣為文勝黃春明定案
國立成功大學台灣語文測驗中心主任蔣為文tī舊年前往台南地方法院,就黃春明公開侮辱台灣母語人士這件代誌提出刑事自訴。台南地院一審判黃春明有罪m̄-koh ē-sái緩刑二年。M̄-koh,檢察官不服koh 替黃上訴。經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重新審理,tī 9月5日重新判決,黃春明iáu是有罪m̄-koh hō͘伊免罰ê優待。
蔣為文表示,控告黃春明ê目的是beh「求是非」,毋是beh黃賠償金錢抑是hông掠去關。所pái,出庭ê時lóng主動kā法官提出願意hō͘黃春明緩刑ê機會。經過二pái審理,黃春明lóng hông判有罪,而且不得再上訴。這證明蔣為文當初以無言ê舉牌抗議是屬言論自由ê範圍,ah黃春明以chhoh kàn-kiāu ê言語kàn-kiāu別人是屬公然侮辱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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